超市买到过期酸奶 消费者起诉获赔偿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郑英好 陈曾敏
当在超市买到过期产品时,消费者能否要求赔偿?泉州市鲤城区一男子在超市买到过期酸奶,双方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日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22日,刘先生以5.9元的价格在鲤城区某超市购买一盒酸奶,次日食用时发现该酸奶在购买时就已过保质期,便向超市主张赔偿,但超市拒绝赔偿。
后刘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双方经调解仍未能达成协议,刘先生遂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
鲤城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超市释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当场赔偿刘先生500元,该起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超市销售的案涉商品已过保质期,明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主张超市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
法官提醒
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定期检查库存和在售食品,及时将过期商品下架,避免发生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或纠纷。
同时,消费者买到过期产品时,要及时保存证据,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