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武平县检察院探索轻罪治理新模式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李琰琳 李秀英
为积极适应刑事犯罪结构新变化,推进轻罪的有效治理,今年以来,武平县检察院针对轻罪不起诉的案件,积极探索“不起诉+”轻罪治理新模式,做实不起诉“后半篇文章”,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为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赋能增效。
“不起诉+补植复绿”:
“破坏者”变身“修复者”
“通过补植复绿、缴交碳汇金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来达到惩戒教育的效果,是对个人、对生态都有益的举措。”人民监督员钟菊荣在参加兰某失火罪公开听证会后表示。
2023年12月,兰某因涉嫌失火罪被移送武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全面审查后发现,兰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对被烧毁山场补植复绿、缴交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2.9万元。检察官综合案件事实、兰某自愿开展替代性修复等情节,结合听证意见,对兰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武平县检察院始终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补植复绿、“生态司法+碳汇补偿”工作机制等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方式,助力生态保护,探寻轻罪治理“最优解”。
“不起诉+公益服务”:
“醉驾者”当起“安全员”
“酒后驾驶危害多,希望大家以我为鉴,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张某在参加交通志愿服务后,真心反省道。
2024年2月,张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与他人发生轻微剐蹭,造成两车受损。这起危险驾驶案被移送武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某自愿申请参与交通志愿服务,与民警一起担任交通引导员,引导来往车辆与行人有序通行,交警队对张某参与交通公益服务的表现出具评估意见。检察官综合张某酒驾情节轻微及社会公益服务的表现等情况,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的办理是武平县检察院积极探索“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推进轻罪治理的一个缩影。该院坚持“小案不小办”,完善轻罪治理体系机制,将志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情况作为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的前置考察依据之一,让醉驾者亲身参与社会志愿服务,从“违法者”变身“安全员”,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维护一方”。
“不起诉+行政处罚”:
“罚当其错”打破“不刑不罚”
“真心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一定配合执行行政处罚。”日前,被不起诉的朱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表示。
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间,朱某为防止农作物被野猪糟蹋,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便在禁猎期使用弹簧猎套、报警器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23年9月,武平县检察院综合审查全案事实和证据,认为朱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代表不需要受到处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武平县检察院对该案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于2023年10月向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其依法及时对朱某作出行政处罚。县林业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朱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猎捕工具并罚款2000元。朱某接受处罚并缴纳罚款。
“我们聚力深化行刑反向衔接,2023年以来,武平县检察院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30件,确保罚当其错、罚当其责,努力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闭环治理。”该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刘灿说道。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