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同购置车辆的处理问题 他竟将前女友 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在车内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叶某(二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想要卖掉二人共同购买的轿车未果,便驾驶该轿车从定南县返回安远县。 途中,二人在车上因该轿车的处理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当晚23时许至次日2时许,陈某某驾驶该车到安远县某乡镇时,将车停靠在路边。叶某害怕陈某某会殴打自己,下车想要离开。陈某某追赶叶某要求其上车,叶某不愿意,陈某某便推搡、威胁叶某,并抢走其手机,将其扛在肩上强行带回车里。在车里,陈某某通过殴打、恐吓等手段不让叶某离开。 2024年2月21日8时许,叶某趁陈某某下车寻找项链(双方争执时遗失)时,驾驶车辆离开并拨打电话报警。 经鉴定,叶某多处外表皮挫伤等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 安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手段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 冲动是魔鬼 遇到矛盾纠纷时 要相互理解、充分沟通、理性解决 采取简单粗暴 甚至违法犯罪的方式 不但解决不了问题 自身也要付出沉重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