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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06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为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

  

  ——法律专家解读新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

  

  本期解读嘉宾

  ●四川省政协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罗俊

  ●成都律协行业委员会委员 曾林刚

  

  实施近17年后,《突发事件应对法》完成首次修订。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新法),新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信息报送和发布、支持新闻采访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自2007年施行以来,《突发事件应对法》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近些年来,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发事件应对理念发生深刻变革,机构改革体制机制作出重要调整,有必要与时俱进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

  

  那么,新法有哪些亮点?从法治的角度,如何理解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的作用?四川省政协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罗俊,成都律协行业委员会委员曾林刚做客法治会客厅,从法治视角解读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一

  新闻媒体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引发广泛社会关注,公众也更容易受到报道内容的影响。”罗俊说道,《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从学理而言,突发事件可以分为私人领域突发事件和公共领域突发事件。能够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需要国家等公共主体强力干预,需要运用应急法制来规范和调整的突发事件则是公共领域突发事件。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是处置突发事件系统性措施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罗俊说,新闻媒体能够迅速将突发事件的实况传达给公众,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助于公众了解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的个人风险,从而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促使政府机构迅速响应,启动应急预案,调动资源进行救援和恢复工作。媒体的监督作用则可以确保政府的决策和行动受到公众监督,提高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的效率和透明度。

  

  曾林刚表示,媒体作为公共传播机构,以专业能力做好突发事件报道,澄清事实真相,纾解各界疑问,弥合信息鸿沟,既是自身职责所在,更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应有之义。

  

  解读二

  我国已基本建成应急法制体系

  

  “除《突发事件应对法》总领突发事件应对原则外,对于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我国分别建立了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应对突发事件。”罗俊表示,这些应急法制调整的突发事件涉及破坏性地震、洪涝灾害、火灾、旱灾、突发性天气灾害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等人类和动植物疫病,金融风险等经济事件,核电厂核辐射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事故,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水库大坝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等技术事故,外汇电子数据备份与电子系统故障等事件。比较重要的应急法律规范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体系化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作为中国特色应急法制的重要补充,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解读三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的意义

  

  今年3月13日早晨,河北燕郊一商铺发生疑似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燃事故,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事故牵动着许多人的心。全国多家媒体记者迅即赶赴现场采访报道,第一时间发布现场救援信息。然而,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在采访报道时,却遭到了当地一线工作人员的强行劝离。

  

  对此,中国记协连发三问:记者应该进行采访吗?记者是添乱吗?一纸通稿真能代替现场报道吗?

  

  面对舆情压力,3月14日,三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情况通报称,对记者采访遇阻表示“深感自责,表示歉意”。

  

  罗俊谈道,新法专门规定“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这在相关的部门法立法中尚属首次,也是明确的立法信号,这是中国立法史、新闻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系统性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法律保障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增加了‘新闻采访报道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我认为这是一个具有非常意义的亮点。”曾林刚说道。将政府部门的应急救援行为放在媒体灯光下、群众监督中,这既是一种自信的体现,也是一种责任的担当。同时,将应急救援行为阳光化、透明化,对规范应急救援行为、科学实施救援措施、最大化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外,两个制度的建立,还可减少争议和质疑,例如安徽阜阳某起危险物品肇事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而构罪,但被告人认为是救援人员行为不规范、不科学、盲目而为扩大了损失,如果当时有“新闻采访报道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救援过程则可以还原,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现。

  

  从法治视角看,2007年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对于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以往案例看,突发事件之后,往往会衍生次生舆情灾害。而这也反过来表明,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支持媒体的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不仅是一种善意的立法姿态,同样是形势所迫、势在必行。

  

  “将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纳入法律规范中,保障了公众能够及时获得准确信息,能够起到危险防范宣传和舆论正面引导作用。”罗俊说。

  

  对此,曾林刚补充道,“新闻监督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监督形式,其具有约束公权力在轨道内行走的编外作用,又具有澄清事实、还原真相的释疑解惑作用。因此,更大程度接纳新闻媒体的监督、更多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越来越成为立法的应有之义。这次《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新闻采访报道制度’的增修,仅是一个代表而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40705/2887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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