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解纷结果很满意!我们决定撤诉!”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农业公司负责人随即作出表态。7月9日,贵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结合该院“争做周淑琴式法官(工作人员)”活动,秉持“如我在诉”和“小案不小办”的理念,成功化解一起因购买植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悉,被告鹿某通过某平台花费1900元从原告某农业公司处购买了一颗大型植物。收货后,鹿某通过平台申请退款并获得农业公司通过,但其在收到退款后并未退还植物。经协商无效后,农业公司起诉鹿某,请求判令鹿某返还1900元货款。因农业公司为外省企业,立案庭受理起诉后对该案全程线上调解,最大限度减轻双方诉累。在前期沟通中,被告鹿某表示收到的植物与原告销售时的描述存在较大不符,且因担心植物死亡已将其种植;而原告农业公司则主张要求被告鹿某退货或返还货款,双方为此产生激烈争论。 经办案团队实地查验,涉案植物确已被鹿某种植,因其特殊性如若退货只能通过物流运输且运费较高,而双方的争议点正在于退货运费由谁承担。综合考量实际情况后,承办法官结合解纷经验,在运用类似案例向双方以案释法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涉案植物的处理问题为双方提出建议,并在客观分析情况的前提下拟定多套解纷方案供双方参考,全力调和双方矛盾,积极引导双方互谅。经释法析理和连续协商,双方对立情绪明显缓解并在开庭前逐步达成一致意向。 7月9日,承办法官对该案线上开庭,经进一步劝导和调处,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涉案植物归属被告鹿某所有,由鹿某向农业公司返还1900元货款。确签调解协议后,鹿某当即向农业公司支付了货款,农业公司当场申请撤诉,案件获得稳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