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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杀野生梅花鹿?判刑+赔偿+修复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江西省彭泽县检察院诉宋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院检察长骆建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该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梅花鹿保护区管理局、当地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及某学校师生代表、村民等8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内容同步在抖音平台直播。

  2022年,宋某从网上购得10套弹簧猎夹。2023年9月,宋某在梅花鹿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禁猎期、禁猎区)安装3套弹簧猎夹。同年11月底,宋某发现其中一套猎夹捕获一只野生梅花鹿,即现场使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梅花鹿杀害肢解,将部分梅花鹿肉等带回家,鹿皮及内脏则被扔在狩猎现场树林中。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宋某家中提取到疑似野生动物肉、蹄子,经鉴定来源于鹿科鹿属梅花鹿华南亚种,该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庭审中,公诉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指控,就案件涉及的犯罪事实、情节、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发表公诉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宋某实施犯罪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要求宋某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生态资源修复及司法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对宋某进行法庭教育,对旁听人员开展法治宣传,宣讲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阐述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危害。宋某当庭表示忏悔,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已委托家属于开庭前一日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修复等费用进行了预缴。

  彭泽县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该县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宋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判决宋某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生态资源修复及司法鉴定费用8万元(已预缴)。宣判后,宋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庭审结束后,彭泽县检察院联合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在庭审现场放置法治宣传展板18块,张贴“公益诉讼江西行”等横幅两幅,现场发放宣传手册1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10余次。

  参加活动的彭泽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和教科文卫工委主任胡媛媛表示,该案是彭泽县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既重视打击犯罪又重视生态修复,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信此次庭审和普法宣传活动,将实现警示和宣传双重教育功能,积极推动辖区群众进一步提高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09/2024070958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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