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盗窃您车上的现金和香烟是我不对,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现在在努力打工,接下来准备去浙江学习修车技术,诚恳的请求您原谅我。”近日,犯罪未成年人蒋某怀着懊悔的心情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对被害人递上了道歉信和承诺书,心里如释重负。 2024年4月,16岁的犯罪嫌疑人蒋某因涉嫌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将其移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承办检察官在讯问的过程中,对涉罪未成年人蒋某开展法治教育,蒋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如实向检察官供述了自己从弋阳坐车到德兴黄柏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的事实,同时表示自己家庭条件困难导致心生贪念才远离家中出来盗窃,如果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一定努力工作,好好做人。 办案检察官在开展社会调查发现,蒋某家庭条件困难,父母需要外出务工,还要照顾家里老人,疏于对孩子的管教,蒋某也是早早辍学,导致法律意识淡薄,伙同不良少年做出错事。检察官对蒋某的家长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蒋某的家长对自己家庭教育的缺失进行了深刻反省。 鉴于涉罪未成年人蒋某盗窃金额较小,及时归还了盗窃的财物,并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取保候审期间能自食其力在工地务工和好好学习,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蒋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今年6月,针对是否对涉罪未成年人蒋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不公开听证,听取了听证员、被害人、侦查机关、辩护人等多方意见,各方均同意对蒋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希望蒋某吸取教训,顺利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