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张正 黄炜杰
“本活动、本规则、本协议内容等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日常生活中,人们在消费时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条款,并默认接受。其实,这些都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碰上可依法维权。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强制执行的涉消费纠纷,商家最终退卡并缴纳罚款。
案情回顾
家住泉州的尤女士在潘某经营的一家美容护肤中心办理了VIP美容卡,并签订入会协议,预存2万元。会员协议中约定,入会后会员费、预付款等费用不予退还,最终解释权归该店所有。
此后,尤女士因搬家与美容护肤中心老板潘某协商退款,但潘某却以协议中规定“最终解释权”等为由拒绝了退款要求。无奈之下,尤女士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维权。
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了解到,潘某以个人名字经营某美容护肤中心,并委托他人制作数十张VIP美容卡,并在VIP卡背面印有“本公司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内容,截至案发,潘某共向8名消费者发放VIP美容卡,收取会员费用15万元。该局对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潘某在VIP卡背面印有“本公司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内容,排除了消费者对合同内容享有的主张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潘某的经营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责令立即退还尤女士剩余款项,并对潘某处以行政罚款3500元。
经裁定后潘某仍拒不履行,该局遂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潘某释法说理,告知其“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属于无效约定,构成违法。最终,潘某接收了通知书,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最终解释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所有的经营者应当慎用。一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任何商业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畴或者框架内进行,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解释权”没有生存的土壤。如果商家擅自使用“最终解释权”,轻则责令整改,重则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二是“最终解释权”不能触碰法律底线。法治社会,任何“最终解释权”都不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不仅“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属于无效约定,而且所有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都终将被消费者所抛弃。三是“最终解释权”既非真正的商业权利,也非法律认可的解释,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在接受预付式消费前,消费者要保持理性、成熟的消费心态,不能盲信推销话术。要擦亮眼睛,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遇到“霸王条款”,可先与商家协商要求删除该条款;如协商不成,可以拨打12315投诉。同时,在接受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要保存相关票证和电子证据,以便在维权时主张履行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