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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本本学条例 | 严禁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禁违规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对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违规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作出处分规定。

  (三)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违规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条例》第九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因个人生活向他人借款借物,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则违反了廉洁纪律。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有的长期借用存在管理和服务关系的人员住房或者高档汽车,有的占用辖区内企业酒店套房等。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自己借用的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对方则是冲着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必须坚决避免发生此类行为。

  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这种行为在执纪监督中较为常见,有的干部不敢公然收钱,转而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暗中接受利益输送。民间借贷本身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党员、干部通过借贷等金融活动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比如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等,就是以权谋私,违反廉洁纪律。如果以借贷的名义行收受贿赂之实,那就不仅是违纪,而且涉嫌受贿犯罪。(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07/t20240718_85128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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