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对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违规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作出处分规定。
(三)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违规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条例》第九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因个人生活向他人借款借物,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则违反了廉洁纪律。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有的长期借用存在管理和服务关系的人员住房或者高档汽车,有的占用辖区内企业酒店套房等。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自己借用的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对方则是冲着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必须坚决避免发生此类行为。
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这种行为在执纪监督中较为常见,有的干部不敢公然收钱,转而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暗中接受利益输送。民间借贷本身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党员、干部通过借贷等金融活动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比如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等,就是以权谋私,违反廉洁纪律。如果以借贷的名义行收受贿赂之实,那就不仅是违纪,而且涉嫌受贿犯罪。(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