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米某将爱车停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后独自去逛街。但当米某准备驾车离开时,发现车辆左侧前车门及后视镜受损。米某向商场反映情况,要求查看停车场视频记录。但因其停车位置处于监控盲区,米某并未看到是谁剐蹭了自己的车,于是他在支付停车费后自行前往修车店维修。
此后,米某多次与商场负责人沟通,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均遭到对方拒绝。米某遂以某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商场负责人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1200元。
庭审中,米某认为,车辆是在该商场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损害的,并且他已支付停车费,商场应该对停放车辆时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商场负责人辩称,米某不能证明车辆损害发生地在其经营的停车场,米某的财产损害与其不存在直接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某商场经营的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从米某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时,车辆驶出停车场时,需要按停放时间付停车费,可以认定某商场对进入其停车场的车辆拥有较高的控制权。某商场负责人否认涉案车辆的损害系在其保管车辆期间造成,却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涉案车辆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某商场赔偿米某车辆维修费12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停车场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视频记录全覆盖、配备专人看守、安排安保人员巡逻等。发生第三人侵权后,停车场管理者应积极配合被侵权人主张相关权利,避免损失扩大。车辆进入停车场后,驾驶人应按照现场引导人员的指示停放车辆,发现车辆受损,及时留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并寻求停车场管理者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