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我的小孩在某小学就读,课间休息期间,被追逐玩闹的同学绊倒,导致门牙掉了两颗。我与对方家长就责任划分、赔偿金额等多次协商,均无果。请问,我可以要求对方家长赔偿治疗费用吗?
【解答】
张丽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在对方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您可以向当地司法所申请调解。如果对方家长拒绝调解或是调解无果,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邱玉香 罗春洪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