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方不还钱,就在街道上四处张贴大字报,并在朋友圈“口吐芬芳”,这种行为违法吗?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张贴大字报且在朋友圈骂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14年,陈某某与莫某某因债权债务纠纷,双方产生矛盾。此后,莫某某打电话威胁、辱骂陈某某,并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陈某某的言论。2023年1月,莫某某将陈某某的一张照片作为背景,填写陈某某“拿人钱财不还,不承认,耍无赖,不敢露面,社会的败类”等内容,排版制作成大字版,到陈某某所在某村街道上四处张贴20余份。后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连江县公安局对莫某某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陈某某再次报警称有人在某村菜市场处张贴其欠钱不还的大字报。莫某某对此予以否认,称此是2023年1月张贴的残留。陈某某认为莫某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莫某某清除大字报,删除朋友圈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某与陈某某之间虽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但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莫某某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在事实未经认定之前,莫某某采取张贴大字报并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的行为,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当地群众对陈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已侵害了陈某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其朋友圈针对陈某某的信息已删除,但大字报未清除仍继续造成影响,为消除影响,对陈某某主张莫某某清除其张贴在某村侮辱原告的大字报,并在某村及朋友圈公开向陈某某进行赔礼道歉的主张,予以支持。陈某某主张莫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莫某某清除其张贴在某村有关陈某某的大字报,并在某村张贴过大字报的地方张贴道歉信十日,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至少保留三日。
法官说法
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可与对方协商,联系亲友、村居等帮忙协调。若再无法解决,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可保留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主张权利应当理性,不应采取如本案当事人张贴大字报等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缪彬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