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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手机互对屏幕,钱就这么没了?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手机口”这个名字你听过吗?这是近期流行的一种新型且隐蔽的电信网络诈骗方式,而它主要针对的人群是那些急于就业的求职人。那么“手机口”这种新型诈骗到底是怎么操作的?看看奉检君近期办的这个案子你就知道了。

  案情回顾:

  今年4月,小王急于找工作,于是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叫“斩泽”的男子,该男子邀请其加入名为“手机口”的项目,并承诺按规定予以其一定比例佣金。小王本着有钱一起赚的想法,于是拉上了哥们小张和小李一起做“手机口”项目。4月中下旬,小王在基本熟悉业务流程后,再次与“斩泽”取得联系,在对接好相关业务后,便让小张用手机与诈骗人员进行QQ视频,而小李则拨打被害人电话。

  那么最神奇的一幕来了!!!

  在电话接通后,小张和小李将两部手机互相对着屏幕,就这样让诈骗分子和被害人“直接”通话,然后,被害人就在这种情况下添加了诈骗分子的QQ号。为了操作更为便捷,两天后,小王又购买了相关的音频转接设备,并下载了通话软件,而这两样东西让诈骗分子直接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这期间小王、小张和小李三人通过拨打诈骗电话,累计非法获利1747元。

  该案移交至奉新县人民检察院后,经审查发现,小王在明知对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利用“手机口”协助对方实施诈骗,从而导致被害人田某损失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其行为涉嫌诈骗,已依法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除了真正性质上的中彩票外,天上掉馅饼,轻松又多金的活是基本不存在的,真正想要步入社会获得人生第一笔财富还需勤勤恳恳,脚踏实地,切勿以身试法,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手机口”这一新型诈骗方式害人又害己,希望广大群众在发现类似项目招聘广告和行为时,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让我们共同筑牢反诈防骗的铜墙铁壁。

  名词解释:

  手机口:指两部手机对接在一起,一部接通诈骗分子,一部接通受骗对象,以此进行语音中转,掩饰诈骗电话的归属地,使犯罪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

  简单说就是帮助诈骗集团将境外网络电话伪装成本地电话,从而实施诈骗。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19/2024071958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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