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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余件烟花爆竹!一起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全省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南昌公安坚持首位担当、快速行动、重拳整治,迅速掀起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强大攻势。

  近日,在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进贤县公安局联合县应急、市监等部门全链条深挖,成功捣毁一隐匿在居民区的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窝点,共扣押各类烟花爆竹2000余件,为辖区消除了一起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7月11日

  进贤县公安局接到线索称

  在进贤县某乡镇的村里

  一村民家地下室内

  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

  

  得知该线索后

  治安大队联合县应急管理局

  快速出击

  成功扣押了该存储窝点内全部烟花爆竹

  共计22个品种,2000余件

  并迅速控制了该非法存储窝点

  货主黄某国、房主姜某平

  

  经查

  违法嫌疑人黄某国

  为获取更多利益

  便铤而走险

  将大量烟花爆竹囤积在

  居民区一民宅地下室内

  该地下室内长期潮湿、电箱老化

  且布设不规范,极易引起电线短路

  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目前

  违法嫌疑人黄某国、姜某平

  已被进贤县公安局

  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后续侦办工作还在进行中

  1、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2、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3、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17/2024071758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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