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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官自述:“纠结”一下又何妨

发布时间:2024-07-23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到刘某家调查走访

  2020年,我离开了工作了10年的政工部门,成为一名行政检察新兵。办案之余,我时常在思考“如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纠偏,是改错,是共同治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但总觉得不够深刻,直到我办理了这起案件。

  非法捕捞触犯刑法

  2023年6月,刘某在湖北省宜都市清江某村排洪口处水域使用系有7钩的真饵复钩钓具从事捕捞活动,后被执法巡逻人员现场查获,无渔获物。经宜都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刘某捕捞的区域属于禁捕区,其使用的系有7钩的真饵复钩钓具属于禁用渔具。

  刘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到我院审查起诉。经刑事检察官研判,虽然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我院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诉之后罚不罚

  刑事案件办结后,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对刘某到底该不该处罚?我们到刘某住所地开展实地调查,通过走访村干部、当地村民及刘某本人得知,刘某年近七旬,本人和老伴都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没有其他收入,平时表现良好;我们又走访了案发地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到刘某所在村地处清江排洪口处水域,是非法捕捞活动高发多发地区,行政机关对同类案件都进行了处罚,如果对刘某不作任何处罚,无法起到警戒他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综合考量,我们决定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书给出“最优解”

  怎么处罚效果最好?经过与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我们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实施了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其身体及经济原因,加上系初次违法,且主动要求参加公益宣传服务来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等情形,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今年1月,我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市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综合考量刘某身体、经济状况及处罚效果,在刘某主动参加公益宣传服务后,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从轻处罚。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天,刘某就主动交了罚款。如今,他还自愿加入了禁渔宣传队伍,农忙之余就会拿着普法宣传材料到清江边上向垂钓者普法。“哪里不能钓鱼,哪种渔具不能用,我学习了宣传资料可都知道,很多人还跑来问我。”刘某告诉我。

  如果让我用一个词总结办理此案的心得体会,那就是“纠结”二字:纠结于罚不罚,纠结于怎么罚。因为“纠结”,我们到刘某所在村实地调查了3次,走访了村干部、村民,并向刘某本人了解情况。因为“纠结”,我们和行政主管部门开了两次联席会议,进行了多次讨论。因为“纠结”,我们翻阅了之前办理的多起类似案件……终于,我们豁然开朗,在和行政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通过检察意见书给出了“最优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办结此案后,我对办案中这种“纠结”的状态深有感触:“纠结”的时候,说明自己在思考,思考如何把案件办得更好,如何考虑得更全面,如何做到更完美,如何实现高质效。因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妨多“纠结”,在“纠结”中进步,在“纠结”中成长。

  (湖北省宜都市检察院方增梅戴小巍)

   稿件来源:长安宜昌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5999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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