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财物,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车主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盗窃财物引发损失的侵权纠纷案。
2023年6月7日,许某某在某地下车库以“拉车门”的方式,盗取一辆普通客车上的现金2万元。车主林某某发现被盗后,即刻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很快锁定许某某系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决定对许某某行政拘留10日,但因其不满16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因损失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林某某将许某某的父亲许某甲、和母亲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被盗损失。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许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侵犯了林某某的财产权利,导致林某某财产损失,许某某应当对林某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林某某主张要求许某甲、李某某返还2万元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许某甲、李某某向林某某支付相应赔偿款,并对许某甲、李某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说法:
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虽因年龄原因不予刑事处罚,但法律不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人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重视对孩子的培养,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其健康成长。(黄文华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