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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4-07-23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部分娱乐场所不满足于售卖酒水获利,便想方设法谋取非法利益,将“魔爪”伸向了未成年人。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两名被告人被判刑罚。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李某团队与新干县某KTV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李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组成的营销团队招聘有偿陪侍人员入驻该KTV。为了让顾客满意并多消费,陪侍人员会陪顾客喝酒、唱歌、聊天等,并收取一定数额的陪侍费用。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李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明知8名陪侍人员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组织该8名未成年人在新干县某KTV多次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并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8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遂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消费者在娱乐消费时,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偿陪侍,应积极向公关机关举报、投诉,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22/2024072258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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