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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守护“八闽幸福河”《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焦体制机制、规划管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绿色发展等方面,在法治层面增强流域保护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

  闽江、九龙江是福建省第一、第二大河,是福建的母亲河。两江流域不仅是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区域,而且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价值。近年来,福建省先后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条例、水资源条例等一系列涉水地方性法规,闽江、九龙江流域上下游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以协同立法的形式,加强了对两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此次条例出台将与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协调,形成“横纵”交织的立法网络,全面对两江流域进行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是两江流域保护管理的核心内容,《条例》增加分区管控相关内容,明确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中,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两江流域江河源头应当严格控制除草剂等农药使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在森林生态修复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优化两江流域江河源头林分树种结构,禁止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灌木林改造或者变相改造成竹林、经济林。

  (记者 何静雯)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zhengfayaowen_0726/45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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