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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丨卫生院长为搞贪腐,竟把全院人拉下水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案卷】

  王莲庆,男,藏族,1980年5月生,四川丹巴人,1998年8月参加工作,201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泸定县杵坭乡卫生院院长、泸桥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2023年2月,王莲庆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泸定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4月,王莲庆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9月,王莲庆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探】

  2022年3月,泸定县泸桥镇中心卫生院接连召开多次全体职工大会,现场气氛凝重、人人面色紧张。高频次开会的目的却只有一个——串供。在此之前,泸定县纪委监委前往泸桥镇卫生院调取了部分财务资料。王莲庆在大会上反复要求所有职工必须统一口径,并安排专人伪造账本和资料。如此疯狂行径背后,只因王莲庆深知自己已严重违纪违法,企图蒙混过关。

  在事实面前,一切造假都是徒劳。“我天天悔恨,为什么当初不听党的话,不遵纪守法,不严格要求自己,原本的幸福生活让我自己给毁了。”“医不自医”,终陷囹圄。

  

  泸定县泸桥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王莲庆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滥交朋友

  医者初心迷失欲望歧路

  王莲庆出生于甘孜州丹巴县东谷乡的一个村庄,从小受父母教诲,相信读书能改变命运,从一名普通村医,逐渐成长为乡镇卫生院院长。

  担任卫生院院长后,王莲庆的人生出现了新变化。“以前只当医生,我一门心思钻研医术、治病救人,工作的对象主要是病人。后来当了院长,不仅要治病,还要负责卫生院的方方面面。”

  岗位的变化,带来权力的增加。药品采购、医疗器械更新、院区建设……在卫生院的很多重要事项上,王莲庆很有话语权。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善用则造福,乱用则入祸,但王莲庆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逐渐开始认识一些经商办企业的‘新朋友’,大家经常在一起聚会,吃吃饭、喝喝茶,让我感到很有存在感。”在王莲庆看来,多认识一些朋友并不是坏事,还能让自己拓宽眼界、丰富阅历。很显然,他并没有认识到商人老板们结交他的真实目的。

  一次偶然的饭局上,王莲庆顺口提了一嘴泸定县将要开展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说者无心听者有意,饭桌上的商人谢某上了心,通过听到的零星“线索”,提前做好投标准备,最终成功中标并承建了杵坭乡卫生院的建设项目。原本此事已到此终了,王莲庆并未给予特殊照顾,但谢某却主动送来了3.7万元“感谢费”。

  “无功不受禄,我没帮你任何忙,这钱我不能拿。”一开始,王莲庆果断拒绝。

  “要不是你提前告诉我那个消息,我也不会提前做好充足准备,更不会中标挣钱,你已经帮了我最大的忙。”

  “你给我好处费,我要遭的,这是犯法!”

  “我办事,你放心,肯定不会有问题。”面对谢某的“承诺”,王莲庆动心了。事实上,在此之前王莲庆的思想已经发生了变化,看到“朋友们”奢侈的生活,再对比自己的工资收入,他的心理逐渐失衡。最终,王莲庆收下了这笔“感谢费”。

  殊不知,谢某之所以想方设法给王莲庆送“感谢费”,就是想将他变成自己船上人,以此在他身上赚取更多利益。

  果不其然,在王莲庆的牵线搭桥之下,谢某先后又承接了多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王莲庆共收受谢某“感谢费”18.2万元。

  拉拢人心

  将卫生院变成“腐败圈”

  初心一旦迷失在欲望的深渊,底线再难坚守。

  2019年5月,泸桥镇卫生院计划采购一批医疗器械,王莲庆直接“以旧充新”,虚构采购事实,利用商人丁某某,将卫生院原有旧设备充作新采购设备,套取医疗器械设备采购资金15.5万元。

  “钱来得太快,心也越来越大、越来越野。”为了“挣钱”,王莲庆又将目光瞄准了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然而,想要直接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上“挣钱”,必须经由卫生院其他人员之手。

  如何能快速“挣钱”,又不会出现问题?被贪欲冲昏头脑的王莲庆竟彻底丧失了“理智”,把其他人纷纷拉下水,将卫生院变成了“腐败圈”。

  2017年至2022年期间,王莲庆安排泸桥镇卫生院相关人员,通过虚列租车费、房屋租赁费、村医培训费、健康体检服务费、临聘人员工资等数十种不同名义的费用,累计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139万余元,以“福利费”等名义分发给职工101万余元,剩下的38万余元则用来设立了“小金库”,用于职工聚餐、集体旅游、KTV消费、购买土特产等。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有钱大家一起拿,有好处大家一起参与,大家都很支持我。”作为卫生院“一把手”,王莲庆毫无主体责任意识,不仅自己腐败,还通过腐败拉拢人心,严重破坏卫生院政治生态。渐渐地,不少医护人员的心思不再放在治病救人上,反而想着怎么通过医疗来“挣”更多的钱。

  在“分钱”上,王莲庆也是费尽心思。2020年3月13日,泸桥镇卫生院13名医护人员齐聚一堂,他们并不是为了抢救病人,而是进行一场秘密“分赃大会”。在王莲庆的主持下,一笔13.7万余元的套取资金被以现金形式分发给了众人。

  执迷不悟

  妄图通过串供欺瞒蒙混过关

  2022年10月,泸桥镇卫生院接受交叉巡察,作为院长的王莲庆却始终未曾露面。

  在巡察组要求见面后,王莲庆一开始声称已请假外出。在巡察组核实其假期已满后,王莲庆又谎称在泸定县城居家隔离。巡察组要求视频通话并共享位置,王莲庆又改称自己还在成都,最终也未曾见面。

  不久后,王莲庆得知县纪委监委在调取泸桥镇卫生院财务资料,他并没有第一时间向组织交代自己的所作所为,而是说了一些假情况妄图蒙混过关。

  在干部职工家中商量对策肆意串供、逐一叮嘱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自以为是的王莲庆,全然不知自己早已“病入膏肓”,仍然执迷不悟。

  或许是做贼心虚,王莲庆还是不放心,于是多次召集卫生院全体职工开会串供统一口径,伪造账本和资料,多次召集相关商人老板商量对策,提供虚假情况,妄图掩盖事实,对抗组织审查。

  王莲庆自作聪明认为自己能够瞒天过海,殊不知已将自己和他人带入了深渊。

  最终,泸桥镇卫生院共计12人被立案审查调查。

  【案析】

  妙手回春艺,悬壶济世心。医者仁心,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也是医护人员这一职业的崇高性、神圣性所在。倘若初心迷失,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甚至靠医吃医、借机敛财,是对医生这一职业的极大玷污,性质尤为恶劣,群众深恶痛绝。王莲庆身为乡镇卫生院院长,带头大搞贪腐、带坏他人,将治病救人的神圣之地搞得乌烟瘴气,影响极其恶劣。王莲庆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王莲庆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王莲庆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四)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者:陈磊)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7/31/5cb03883088b4dcd9721c814be5d9f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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