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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的执行款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云南省纪委监委 作者:佚名

  

  “强制执行款已经退回到县法院账户了,我们终于可以拿到自己的强制执行款啦!”不久前,得知执行款可以领到手的群众来到核查组办公室专程向核查组表达谢意。

  一个月前,昆明市嵩明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我们30个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款被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发给其中一名申请人张某,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发放执行款给各申请人,我们的血汗钱泡汤了,请纪委帮帮我们……”电话中的声音十分焦急。

  群众利益无小事,县纪委监委迅速行动,兵分两路开展核查。一方面调阅县法院2017年以来受理的被执行人孙某系列案件工作台账资料、查阅执行规范法律文件,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明确了系列案执行款应当由执行法官依职权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序进行分配,若当事人申请统一将案款打入其中一名申请人账户的,须所有申请人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另一方面,走访相关申请人,逐一比对县法院强制执行系统所登记的债权人身份信息,确定了30名强制申请人的真实身份。

  统一打款给张某的原因是什么?张某和县法院执行官姚某之间会不会存在联系?随着核查工作持续推进,一份《协议书》浮出了水面。原来,申请人张某向县法院出具了一份《协议书》,要求县法院将孙某的强制执行款统一打入其个人账户,但5名债权人未签字同意。执行法官姚某未及时依据法定职权对系列案款进行分配,对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审核把关不严,将21.82万元执行款打入申请人张某账户,张某未对执行款进行二次分配导致其余申请人的债权落空。

  弄清事情原委后,县纪委监委积极与县法院执行局、政治部沟通,最终由县法院依法从张某账户划转回县法院孙某某强制执行案款21.82万元,并依职权对系列案款进行分配,县纪委监委也依规依纪对执行法官姚某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为避免执行款拨付“打折扣”事件再次发生,县纪委监委及时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要求县法院深入剖析案款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根源,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进一步完善执行款物发放管理规定,细化执行工作程序、执行案款管理和发放操作规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杨虹 杨艳何)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4/yunlingyaowen_0728/130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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