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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诉中接续调解 当场履行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加强涉企纠纷调解,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经营发展。近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通过诉前委派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无缝对接,优质高效调解化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当场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湖南光明照明实业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光明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芙蓉区湘湖街道南湖灯饰城的小微企业,与位于芙蓉区三湘电器市场的湖南隆鑫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隆鑫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光明公司经常应要求向隆鑫公司提供灯饰用品,隆鑫公司收货后及时向光明公司结算并支付货款。

  2021年8月至10月间,隆鑫公司在光明公司处订购了价值共计62283元的灯饰用品。对账后,隆鑫公司支付了50000元,尾款12283元因故一直未付。因协商不成,光明公司于2024年6月中旬起诉至芙蓉区法院请求裁判。

  芙蓉区法院收到光明公司的起诉材料后,审查发现双方都是小微企业,又是长期的业务合作单位,纠纷宜解不宜结,适宜非诉调解快速解纷,遂暂不予诉讼立案,而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纠纷委派给特邀调解员王琳进行诉前调解。

  王琳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退休前审判经验丰富,退休后热心公益服务,愉快接受诉前委派,立即着手开展调解。

  王琳第一时间阅读案卷了解案情,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分析纠纷的发生原因,接着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询问案情并商量调解方案。然而调解过程并不顺利。隆鑫公司认为该笔业务是其一个项目经理承包的,项目经理打着隆鑫公司的旗号从光明公司进的货,现项目经理已经离职,故认为光明公司应当直接找该项目经理要款。光明公司则认为货物是应隆鑫公司的要求供应的,买卖关系发生在光明公司和隆鑫公司之间,故不同意隆鑫公司的主张。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无法达成调解协议。30天诉前调解期限很快届满。为不影响当事人起诉,调解员遂将案件退回芙蓉区法院立案庭。

  芙蓉区法院立案庭很快将案件登记为诉讼案件,随后流转到民事审判一庭审理。

  民一庭庭长杨宜亲自审阅案卷,向调解员询问诉前调解经过以及调解未成的原因,之后安排助理在向隆鑫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的过程中,告知隆鑫公司,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本案买卖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双方公司之间,隆鑫公司与项目经理之间系内部关系,故建议隆鑫公司慎重考虑,可委托项目经理直接与光明公司商量纠纷解决方案,在诉中还可继续调解。

  隆鑫公司经审判团队释法宣讲,明白了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遂同意配合开展诉中委托调解。审判团队联系双方当事人办理诉中委托特邀调解手续,将纠纷委托给王琳特邀调解员继续调解。

  7月25日,王琳作为受法院委托开展诉中特邀调解的调解员,联系双方当事人来到芙蓉区法院“同心解忧”涉企纠纷调解室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对光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调解工作,建议充分考虑隆鑫公司购买货物实际使用项目的负责人实际情况,违约时间也不算太长,可在逾期付款违约金方面适当做些让步,争取对方当场付款。调解员对前来参与调解的隆鑫公司委派项目经理则建议称:作为灯饰产品购买方的实际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配合隆鑫公司及时支付货款,否则既侵犯光明公司的正当权益,也会给隆鑫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

  

  杨宜也在审判案件休庭空隙期间来到调解室指导调解,并安排法官助理配合处理诉调衔接相关事宜。

  经调解员来回反复沟通劝说,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隆鑫公司一次性支付光明公司货款6000元后,光明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调解协议签订后,隆鑫公司的项目经理当着调解员的面向光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微信转账6000元,光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立即起草撤诉申请书,加盖公司印章后交给法院审判人员。

  

  至此,一起双方都是芙蓉区小微企业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在一个月多几天的时间内,通过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无缝衔接的方式,接续调解成功化解,避免了开庭裁判,提高了解纷效率,促进了企业发展,是一个多元化解涉企纠纷,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事例。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nograb/646841/63/14140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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