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上“网络马甲”,就可“按键伤人”?近日,武汉市汉阳法院审理一起因在微信群里发布不实言论而导致的名誉权纠纷案,判处“造谣者”向企业公开道歉,依法维护企业名誉权。
某科技公司系经营数字藏品的平台。2023年1月,张某在该平台注册并进行数字藏品交易,先后向公司转账16万余元,后藏品未升值出现亏损。张某组建微信群聊,以“某公司诈骗”发起接龙,多次散布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文章。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汉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在公司经营平台上公开道歉,赔偿公司商誉损失10万元。
经法院审理,张某未经公安机关认定某科技公司存在诈骗行为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使用“诈骗”字眼进行评价,该行为导致某科技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名誉权。但王某转发不实言论的场所为对象特定的微信群内,行为的影响未超出该微信群的范围,且无证据证明科技公司损失10万元。综合上述情况,判处王某出具书面道歉信,在某公司平台上发布两个月。
法官提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和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稿件来源: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