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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表决通过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7月24日,《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部法规是大陆首部文化领域涉台专项地方性法规,也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出台之后,首部省级层面涉台专项法规。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精神,从闽台关系档案的特殊重要性出发,进一步提升法规的政治站位和立意。

  《条例》在福建范围内首次明确“闽台关系档案”的定义,即闽台往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印证两岸历史渊源,体现两岸交流交往,承载中华民族记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目前除福建省档案馆永久保管的20多万份涉台档案外,省内公藏机构、社会组织及收藏爱好者、台胞台属等个人散存大量闽台关系档案,还有不少散落在海外。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档案的收集保护,推动下一步的开发利用和资源共享。

  《条例》用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对闽台关系档案收集保护进行制度设计。在规定档案保管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复制等方式收集闽台关系档案的基础上,还鼓励非国有收藏机构以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积极通过收集、捐赠等方式参与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利用工作。

  为进一步活化利用闽台关系档案,《条例》鼓励闽台两地开展关于闽台档案的交流合作,拓展交流合作的形式和内容,鼓励、支持闽台宗亲、乡亲、姻亲利用闽台关系档案开展寻根谒祖、族谱对接等活动,台湾同胞在利用闽台关系档案时,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此外,为丰富档案利用方式,条例提出要推动建立专题数据库,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档案研究开发和宣传推广等活动,服务闽台历史展示溯源工程建设,推动将重要闽台关系档案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记者 何静雯)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zhengfayaowen_0729/45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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