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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买苹果手机,一初中生竟向同学借款2万!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因为想买苹果手机

  这名初中生

  竟向同学借款2万

  案情回顾

  13岁的小邓与13岁的小张系初中一年级的同学。因购买苹果手机缺钱,小邓便向小张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三个月内归还本金且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小张出于朋友情谊借款给小邓。

  借款到期后,小张多次向小邓及其父母催要借款,但小邓及其父母对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还款责任方面提出异议。追要无果后,小张将小邓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未成年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且借贷金额较大,超出小邓和小张消费能力和认知水平。小邓的借款行为是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事后也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因此,本案两个未成年人之间的借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考虑到径行审理判决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承办法官加大调解力度,通过详细普法释法、耐心劝导,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最终小邓的父母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官提醒

  向未成年人借款

  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未成年人借贷

  要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要帮助未成年人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31/2024073158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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