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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傍“名牌”制售假酒获刑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低价买茅台酒,却不知买到的是假酒。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2人制销假酒被判刑。

  2021年年底至2023年8月期间,张某购买了散装白酒和“贵州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等注册商标包装材料、空酒瓶等,在湖北省某地的一处仓库使用散装白酒自行灌装,并包装成上述注册商标的成品酒用于销售,销售额为125万余元。

  2023年9月,张某聘请蔡某一起灌装假冒上述品牌成品酒。由张某负责原材料采购及成品酒销售,蔡某负责灌装及发货,销售额为35万余元。

  经查,张某从中获利30万余元,蔡某未获利。案发后,张某、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租赁的民房中查获已经制作完成的假冒品牌成品酒400余瓶及相关制作工具。张某家属代为退赃3.1万元。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蔡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系主犯;被告人蔡某系从犯。综合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30/2024073058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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