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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上门”助企防风险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7月25日,由新法治报社与省律师协会联合开展的第806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走进铅山县工业园区,开展“铅商法治大讲堂”暨“有法帮你,律动民心”活动。

  此次活动由上饶市律师协会、铅山县人民检察院、铅山县工商联、铅山县工业园区、铅山县民营经济协会、上海正策(上饶)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20余名企业代表参加。

  

  座谈会现场

  解读新公司法十大亮点

  “铅商法治大讲堂”每月一讲,由铅山县12个职能部门轮流为县工业园区、县农业园区以及其他乡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授课,向企业代表讲述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触及的法律红线,切实增强企业人员法律意识,防控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12家职能部门还依托“铅商法治大讲堂”,常态化入企开展法律志愿服务活动,聚焦企业现状,纾解企业困难,为企业解决法律难题。

  当天的“铅商法治大讲堂”由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主办,包括“企业合规”法治宣讲和“以检察护企促进平等保护,聚法治合力优化营商环境”座谈会两个部分。

  “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施行,为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制度选择,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次总结成功经验、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创新制度的重大修订。”在“企业合规”法治宣讲活动中,上海正策(上饶)律师事务所蒋姝昀律师为现场的企业家解读了新公司法修订的意义,对新公司法十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新公司法十大亮点分别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书面通知即可;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需要对受让人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股权、债权也可以用以出资;股东认缴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需提前出资;关于一人公司的重大变化;取消“执行董事”的概念;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职权;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新增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

  “现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接触到新领域、新问题,法律、政策的更新也很频繁,我们需要更多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培训,用法治思维经营管理。”听课的企业代表纷纷表示,此次活动内容丰富、案例鲜活,受益匪浅。

  助力企业防范经营风险

  授课结束后召开座谈会,与会人员围绕深化法治护企协作、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主题以及“小过重罚”“过罚不当”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座谈会上,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程立佳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护企典型案例,介绍四大检察工作职能及铅山检察护企工作亮点,直观展现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举措和成效。

  “一些建筑企业反映,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直接送到企业,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的公示才得知被处罚了,虽然处罚的金额不高,但往往会影响企业招投标。”铅山县建筑企业协会会长、赣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万杰在会上表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针对刘万杰提出的问题,上饶市律协副会长、上海正策(上饶)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步军进行了详细解答。

  “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渠道寻求救济。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步军介绍。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后果

  不少与会人员关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并向律师咨询:“一些小型企业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通过他人公司如实开具发票给购买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对此,吴步军解释,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将主要面临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税务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信用等五大方面的不利后果。

  “商业磋商性文件和正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磋商性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名与会人员向律师咨询。

  对此,上海正策(上饶)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鸣雁解释,首先,要看是否对当事人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如约定明确具体则较容易会被认定为正式合同,如果约定模糊则一般会被认定为磋商性文件;其次,要看是否有效力排除性条款,比如“本意向书仅是双方磋商的一个意向,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磋商成功,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的合同”,如果有这个条款,则会被认定为磋商性文件;如果没有这个条款,且各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意思表示受该意向书内容约束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预约合同或正式合同。另外,如果属于磋商性文件,则一般对签订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属于预约合同,一方不按约履行就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属于正式合同,一方不按约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咨询实录

  公司行政许可变更信息应公示

  问:公司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公司的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均应当在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予以公示。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

  问: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

  答:当公司依法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或者决定后,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更,并不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交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发起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问: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公司发起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发起人实施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发起人实施设立行为的合同责任、实施设立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责任、公司未成立的连带法律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等;二是对公司设立的资本充实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等。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30/2024073058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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