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遭滥用
“无理由”不是“无理” 诚信需靠法治守护
“你看,这全是退回来的货,绝大多数裙子都被穿过了,打开包装有些裙子还有汗味,完全无法再次销售。”7月21日晚,面对100多件被退回的裙子,成都一家女装网店老板陈女士心痛不已。
此类事件并非偶然出现。前段时间,“某电商女装商家吐槽退货率高达80%”的话题冲上热搜。不少网友对买家的这种做法表示反对,认为买家滥用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自私和不道德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商家利益,还会影响诚信的市场环境。更有甚者钻退货规则的空子实施诈骗,非法获利,“七天无理由退货”沦为诈骗犯罪的温床。
受访专家、律师表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和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完善政策、加强监管、提升技术,共同维护公平、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
演出结束,表演服被集体退货
2023年6月,山西某大学学生在一家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活动完了就集体退货;今年4月,宁夏银川一学校也将80余套演出服集体退货;6月,陕西某幼儿园老师在网上购买了六一儿童节演出服,在演出结束后,多名老师发起了退货申请,且退货商品存在较明显的使用痕迹……
“每年都会发生类似的事情。这种现象不仅限于个别消费者,个别学校也存在批量订购服装,再在活动结束后将大部分服装退回的情况。”某网店店主王先生气愤地说。
7月21日,成都一家出售服装的网店老板陈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店铺的整体退货率在60%左右。同行的退货率都不低,大家都在50%到60%左右。婚礼鞋、礼服鞋等品类退货率尤其高,退回来的商品要重新处理、包装,加上快递费,一单的损失可能要卖10单才能回来。”
记者采访发现,由于个体身材与审美的差异,服装类商品的退货率一直居高不下,其中女装是“重灾区”。甚至有人专门研究如何将自己穿过的衣服退给商家,并在网上炫耀自己的“成功案例”。
退货规则,成为诈骗犯罪的温床
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除了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随意退货外,还有人在网店购买正品服装后以各种理由以旧换新、虚假退货,谋取不法利益。
今年3月,上海长宁警方接到辖区某运动品牌工作人员报案称,在梳理网上销售订单时发现,有人在多个平台大量购买鞋类、衣服等商品后,以收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发错为由申请退货,但实际退货的商品为同款式二手瑕疵品或同品牌低价格商品,订单数额较大。
经警方调查,杨某、张某合作收购二手鞋,经过翻新修复再出售。为了谋取更大利益,两人多次从官方网店购买运动鞋,在收到快递后把二手同款旧鞋退还给商家,新鞋则被挂上二手交易平台,以6折左右的价格出售。截至案发,两人累计调包100多次,非法谋利2万余元。
去年,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公布了一起钻电商平台极速退款空子实施诈骗的案件。此前,温某在网上发现有人分享了自己网购利用“极速退款”服务的经历,便动起了“歪脑筋”。他先在电商平台下单了一个平板电脑,将真机替换成模型机后,重新进行塑封再办理退货,很快就拿到了退款。此后6个月,他以同样的方法骗取了固态硬盘、手机、智能手表等24件商品,价值4万多元。除了部分留做自用外,温某将骗来的商品放在二手平台进行售卖。不久,平台在处理退货时发现异常,于是报了警。最终,温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是否完好,是适用退货规则的前提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蕾冰介绍,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促进了商家的自我约束和诚信经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但如果退货服装满是汗味,有些还有污渍,明显影响二次销售,理应不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陈蕾冰说,“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使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为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面对面的销售方式销售的商品,另外还存在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包括水果蔬菜等鲜活易腐烂的商品、在线下载的数字化产品、消费者定做的商品等。
今年3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吕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一件羽绒服,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七天无理由退换:满足相应条件(吊牌缺失、洗涤后不支持)时,消费者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吕某在收到羽绒服同日,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向某公司提出退货申请。某公司以涉案羽绒服“洗水标、扣子洗变色,严重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款并拒收快递。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
如何定义商品是否完好?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商品不完好是指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各场景下,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并且同时“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也应被认定为符合“完好”的标准。
恶意退货,或承担法律责任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原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有的消费者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在网购中肆意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则“薅羊毛”,令商家叫苦不迭。
如此“薅羊毛”,是否涉嫌违法?四川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怀勇认为,如果消费者以订立虚假的买卖合同为目的,任意滥用无理由退货规则,频繁下单和退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当消费者不合理地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形要求消费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力度,指导商家诚信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公安、法院、检察院主动向快递站宣讲退货骗局案例,督促其做好退货验收工作,只有各方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堵塞漏洞,让“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诈骗人员的工具。
对此,王怀勇表示赞同,他提出,平台和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消费者信用机制,对频繁无理由退货、经常恶意退货的消费者,平台可对其行为进行记录,并暂停其在平台内交易,并采取技术手段对消费者的异常行为进行分析和识别。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