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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两高一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办理跨境电诈刑事案件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信息社会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已成为当前的主流犯罪,特别是随着司法机关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快速向境外转移,已成为全球性的打击治理难题。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会上,“两高一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围绕《意见》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了解读。

  回应司法实践需求

  “境外散落分布的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超大规模的赌诈园区、工业园区。”“集团头目指挥境内人员从事App制作开发、引流推广、买卖信息、转账洗钱等各类违法犯罪,境内境外衔接紧密,跨境有组织犯罪特征明显。”“部分犯罪集团在境外坐大成势后勾结当地保护势力,受到庇护后犯罪气焰更加嚣张。”……

  发布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对当前跨境电诈犯罪的新情况进行了剖析。他表示,跨境电诈犯罪呈现出犯罪集团有组织化,境外诈骗窝点园区化,犯罪工具境外化、高度智能化,诈骗手法加速迭代翻新等特点。

  “基于这些情况,为确保对此类犯罪依法严惩,‘两高一部’共同制定的《意见》恰逢其时,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犯罪集团认定、诈骗金额查证和人员案件关联对应等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问题,对进一步加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打击惩处力度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郑翔说。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胡春健说,由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犯罪手法加速迭代翻新,犯罪工具境外化、高度智能化,技术对抗不断加剧升级,犯罪事实查证难度加大,往往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数额,按照传统思路,诈骗金额难以认定。对此,《意见》第5条作出规定,对于能够根据相关客观性证据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比如在相关通讯群组中,犯罪嫌疑人发出的实施诈骗成功的信息或者收款、转账、取现的信息,综合其他证据能够确定诈骗事实和数额的,可以据此认定犯罪数额。

  依法打击不枉不纵

  胡春健分析说,从当前办理案件情况看,以“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为幌子的超大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往往不直接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而是通过招募犯罪团伙或成员到其管理控制的建筑物、园区等场所实施犯罪,向实施犯罪的团伙或成员颁发许可证或实施登记管理,要求有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出有关场所,或者派驻武装安保人员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场所进行看守庇护,甚至对不服从管理或擅自脱离窝点的团伙成员进行殴打体罚等。

  “上述人员实际上是对诈骗等犯罪团伙实施管理、控制,客观上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管理架构,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胡春健表示,《意见》第4条对犯罪集团认定作了明确,将有利于办案机关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为犯罪事实认定和刑事责任追究夯实基础。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翟超指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构成复杂、地位作用差异、主观恶性不一。司法办案中,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精准把握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依法裁判,不枉不纵。

  依照《意见》第13、14条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犯罪集团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低层级人员,被犯罪集团诱骗、胁迫实施犯罪的人员,以及初犯、偶犯;对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抓捕首要分子或指认同案犯、配合追缴涉诈资金的人员;对于受蛊惑、引诱甚至欺骗参与犯罪、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坚持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依法从宽处理。

  “同时,要做好刑法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衔接,构建多层次惩戒处罚体系,统筹做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行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兼顾预防和惩罚目的,努力实现办案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翟超表示。

  全面加强追赃挽损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中,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也是“打财断血”、铲除经济基础、从严惩治犯罪的必然要求。

  《意见》第15条强调,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针对当前跨境电诈案件幕后“金主”、其他组织者、领导者逃匿境外问题,《意见》第16条还对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提示性规定,引导办案机关积极适用,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翟超认为,司法办案中,要在坚持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把追赃挽损贯穿全流程、各环节,不仅要依法全力彻查、甄别、追缴涉诈资金,还要加大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的力度,斩断“资金链”,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能力,防止诈骗集团“死灰复燃”。同时,还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综合运用强制执行、失信曝光等各种措施倒逼犯罪分子履行财产判项,并及时发还被骗群众,最大限度地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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