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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法院探索生态环境责任“刑民衔接” 促非法处置废物污染者变保护者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法分子非法收集、贮存、分装、处置废矿物油,造成环境污染。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由此引发的刑事、民事两起案件,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程某判处刑罚。目前,该案刑事部分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部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修复工作也已通过效果评估。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22年6月开始,被告人程某利用租用的深圳市龙岗区某场地非法储存废矿物油桶,并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分装、处置废矿物油活动。同年8月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程某正在进行废矿物油装卸及分装,地面未做三防措施,存在油污痕迹。现场共有废矿物油10.405吨、废机油格0.53吨、废矿物油桶0.935吨。经鉴定,涉案废矿物油、废机油格、废矿物油桶均为危险废物。经检测,场地浅层土壤中有多个采样点检出石油烃。

  今年4月1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程某就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民事赔偿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向龙岗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司法确认。

  在该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向龙岗法院确认,被告人程某已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完毕相关费用,土壤修复工作正在进行前期筹备,预计可在协议约定时限之前完成修复。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分装、处置废矿物油,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认罪认罚,并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积极支付土壤修复、监理、验收费用及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用,具有悔罪表现,且属于偶犯、初犯。该案判决前,案涉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已经过效果评估,结论为“该地块已完成修复内容,监测结果满足效果评估标准”。据此,龙岗法院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在该案审理中,龙岗法院大鹏法庭(环境资源法庭)通过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同联动,积极探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纳入刑事审判量刑情节考虑”司法实践,通过生态环境责任“刑民衔接”最优化,实现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效能最大化。同时,对愿意履行损害赔偿及修复义务的被告人,在结合全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基础上,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有力促进赔偿义务人由“不愿赔”的心理状态转化为“主动赔”的行动作为,推动其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gddt/content/post_165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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