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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从9楼高空抛物 认罪认罚一审获刑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44岁的高某酒后将酒瓶和垃圾从居民楼9层扔下,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2000元。

  5月18日晚7时至9时许,高某在公司宿舍内,酒后将酒瓶与垃圾桶等物品从9层窗户处扔出。

  

  高某在法庭回忆称,事发当天,和几个老乡在宿舍聚餐,自己喝了二两白酒和一些啤酒。饭后老乡们离开,高某独自在宿舍收拾卫生。他自称当时自己喝多了,懒得下楼扔垃圾,就将垃圾从9层窗户扔下去了,当时不知道高空抛物行为是违法的。

  高某向窗外扔了三个啤酒瓶、一个白酒瓶,其中两个酒瓶为玻璃酒瓶,还有一个垃圾桶,垃圾桶内有外卖餐盒和生活垃圾。高某宿舍窗外对应的是楼单元出入口,且旁边有快递柜。幸好没有人员受伤。居民听到有异响后向物业反映情况,后民警到场将高某带走。

  庭后,高某表示现在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了,很后悔,吸取教训,以后不会再这样做了。

  朝阳法院认为,高某从高处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高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朝阳法院法官提示: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指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法院会综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据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当天晚上从9楼的高度向下抛掷玻璃啤酒瓶、有酒的易拉罐、垃圾桶等物品。从现场监控来看,物品被扔下的地方是单元楼出入口,旁边有一个快递柜,来往人员较为频繁,一旦砸到人,后果十分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公共秩序,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构成高空抛物罪。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失,被告人也认罪悔罪,故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8/t20240806_1666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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