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靳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法院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比较好,经过调查评估后,决定对他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判决生效后,靳某某被交付到大兴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靳某某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欠钱不还,被对方起诉至法院,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靳某某仍一心要当“老赖”,拒不报告个人财产,最终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随后,因为这次司法拘留的处罚,大兴区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出对靳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最终靳某某被裁定收监执行,执行原判一年的有期徒刑。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提示】
本案中,靳某某虽然是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但是在法院执行时,若他不动歪心思能够及时还钱,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法院要求下如实报告财产,民事诉讼的结果一般不会影响缓刑的执行。然而靳某某却一心当“老赖”,甚至为了赖账不惜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终自食恶果,被撤销了缓刑。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诚实守信、依法行事是所有人都应该遵守的社会准则,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更应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切莫再触法网,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