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淀法院执行法官赶往北京西站,去“挽留”一位“多次爽约”的被执行人。
郝某与冯某2020年相识,当时郝某为快递员,冯某找郝某发快递时,二人加微信认识。2021年,被执行人郝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好友冯某借款共计六十余万元。借款到期后,冯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郝某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郝某偿还冯某借款本金65594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郝某未履行,冯某依法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海淀法院依法向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但郝某迟迟未履行义务。同时,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郝某。在与执行法官的电话约谈中,郝某虽承诺愿意履行,但始终没有兑现。当执行法官传唤其来面谈时,郝某也是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多次“爽约”执行法官。由于查控的财产不足以履行相应义务,且法官难以找到郝某行踪,案件一时陷入僵局。而凭借对郝某的了解,冯某向法官提供线索称郝某目前尚在北京工作和生活,如果能找到人案件肯定会有进展。
终于,案件有了转机。执行法官得知郝某将乘坐火车,从北京西站出发前往海南三亚。当日晚上,执行法官到达北京西站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迅速锁定了郝某的候车地点。执行法官在核实郝某身份后,将其带回执行局进行调查。
“今天晚上坐火车要去哪儿?”“报了个旅游团,要去三亚玩几天。”“你欠冯某的钱怎么还?”“我现在没有稳定收入,没有履行能力。”郝某答道。
“从判决生效至今已经一年四月有余,法院对你名下银行流水调查后发现,这一年多你通过你名下微信账户进行大额支出,而且在法院对你微信账户冻结后你又通过控制他人微信账户,共支出近二十八万元,对此你怎么解释?”“这些钱一部分用于合理消费支出,还有一些用于偿还信用卡。”郝某辩解道。“你有些月份的支出达到单月五万多元,这是合理消费吗?这一年多,你消费支出了二十多万元,却一分钱都没履行,现在还要去旅游,于情于理于法合适吗?”面对执行法官的连环追问,郝某哑口无言。
随后,被执行人郝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司法拘留十五天。
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还负有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同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有大额消费的,不仅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特定的高消费行为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有违法限制高消费的行为,也将面临被罚款、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