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清徐法院深入贯彻“135”执行机制、“29221+N”工作法,充分发挥执行利剑作用,注重善意文明执法,关注民生冷暖,解决了一批“执行难”案件。
法院在办理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伤残赔偿金纠纷执行案件中,该公司已长时间未经营,账户余额为零。执行人员依法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先行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态度强硬,一直强调:“被执行人是公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当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第一次拘留期满进行续拘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态度“转变”,“积极”与申请人联系达成执行和解,并为申请人写下保证书,表示自愿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公司欠申请人的案款。法院便未继续采取拘留措施,告知其按约定积极履行。
然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竟毁约且“玩失踪”。在法院依法将其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并对公司相关财产查封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立刻出现表示这几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毁约实属无奈,希望法院再次主持调解。经执行人员多次耐心细致调解后,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案款。为保证此次调解能切实履行,清徐法院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了担保。最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前凑够案款并履行到位。该执行案件一波三折,最终实质化解、执行完毕。
申请人尽管少拿了一部分案款,但对该案件的执行结果及执行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热情高度认可,为该案件的执行人员送来锦旗。
下一步,清徐法院将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让执行既有“温度”,更有“力度”,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