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若干规定》,并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将同时废止。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此次出台的规定有何特点?主要考虑什么?人民群众如何从规定中获益?8月1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相关问题作了说明。 短小精悍,导向明确 规定通过后,不少人心中产生了疑问:只有短短10条的规定,到底能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起到多大作用?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卿晓英解释,立法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据了解,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七章71条,我省此前的法律援助条例与上位法之间产生了重复,部分条款甚至与上位法不相适应。 “本次规定从起草之初就坚持了小快灵立法的指导思想,不追求体例结构的大而全,对上位法已有的规定不再重复,主要聚焦当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上位法作出一些实施性、补充性规定。”卿晓英说。 例如,针对当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经济困难标准不明且难以核查的问题,法规第三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用原则加例外的方法对全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行了规范。 “以问题为导向精准发力,规定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卿晓英说。 特别关心,突出关爱 “‘特定群体关怀’是我们这次法律援助立法重点解决的问题。”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段成钢介绍,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烈士遗属、军人军属等特定群体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和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优先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针对我省部分偏远地区还存在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分布不均衡等问题,规定第六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机制,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指定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案件。 律师是法律援助的重要依靠力量,为了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办理质效,规定对法律援助人员提出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还特别提出,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规定施行后,当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有维权方面的需求时,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省司法厅副厅长雷震宇介绍,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及时有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如“12345”政务热线、省市县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政务中心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乡镇司法所或登录湖南法律服务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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