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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网红”照片引流 小心侵犯他人肖像权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擅用“网红”照片引流小心侵犯他人肖像权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黄金福

  随着网红经济迅速发展,不少商家为了抢占商品市场,取得良好的推广效果,常使用“网红”的照片为其引流,殊不知,擅自使用“网红”肖像进行引流宣传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网红”肖像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李某系时尚博主达人,经常通过小红书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账号粉丝数量过2万,账号累计获得6万点赞与收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莆田市某健服务中心在美团平台上开设店铺时,擅自使用李某照片作为店铺的技师宣传照,并对外提供按摩、SPA服务。

  李某认为,某保健服务中心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使公众误以为其为该店技师,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遂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健服务中心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20万元。

  综合考虑李某“网红”职业的特殊性和某保健服务中心经营等情况,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听取双方意见,寻求调解方案。

  某保健服务中心承认因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擅用他人照片构成侵权行为,承诺立即删除该照片并向李某道歉,希望李某能原谅他们的行为,降低赔偿金额。

  因某保健服务中心认错态度诚恳,且已经删除该照片,李某也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最终,促成某保健服务中心向李某赔偿损失7000元,李某自愿撤诉。

  法官释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自然人在网络上发布的照片、视频等作品受法律保护。网络电商蹭“网红”热度固然能达到以“引流”促“带货”的目的,却存在侵犯“网红”肖像权的风险。因此,如需使用他人肖像,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否则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当我们的肖像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的相关第三方要求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来维护权益。同时,可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主张权利后,如第三人与侵权人未停止侵害,应保留好证据,可通过诉讼维权。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805/46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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