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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8年遇拆迁 卖家诉请增补售房款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房屋出售8年遇拆迁 卖家诉请增补售房款

  法院:主张没有事实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见习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赖征源 范文琦

  房屋出售近8年期间未有任何波澜,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卖家突然起诉买家支付部分购房款。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驳回房屋卖家请求买家再次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张某与安某系同事关系。2015年4月,张某同妻子邱某与安某签订《转让套房契约》,由王某作为证人执笔,双方约定:张某将坐落于宁化某乡镇套房一套出让给安某,套房契价15.8万元,房子总建筑面积109.44平方米。合同签订当日,安某通过现金给付方式支付给张某6万元后,双方在契约书上签字。次日,安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余款9.8万元给张某。次月,张某将房屋交付给安某,并由安某占有至今。其间,安某对外出租房屋,租金所得和水电费均由其收取和支出。

  2023年,因房屋遇拆迁,政府补偿安某两套房子。张某向安某主张增补售房款未果后,将安某诉至宁化法院,称安某未向其支付购房款6万元。

  法院审理

  8年间未主张权利与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有悖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安某提出双方签订的《转让套房契约》中明确约定自立转让之日起任凭承让人营业,其契价当日付清,不欠分文。同时,执笔人王某提供的证言可证明安某已在签订合同当日就现金支付6万元购房款。根据交易习惯,自然人在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时,通常当日会由买受方支付部分购房款再交付房屋,出卖方也会对支付部分购房款提出要求。此案中,案涉房屋在签订《转让套房契约》时处于出租状态,签完合同后进行交付,次月转由安某收取房屋租金。

  此外,此案虽仅有银行转账凭证,但张某在契约签订后便将房屋和相关权利证明交付给安某,且由安某收取租金8年有余,案涉房屋拆迁补偿亦由相关部门直接支付给安某,而张某在此期间从未主张权利,与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有悖。张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综上,法院认为安某已在签订《转让套房契约》当日支付6万元购房款,已履行完毕《转让套房契约》约定的义务,张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张某仍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福建高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整个民事交易的始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之规定,若是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导引行使诉讼权,法院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驳回其起诉。

  当房屋遇到拆迁,房价高涨,难免让人眼红,一些人为此“耍赖”,为了利益践踏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终将付出相应代价。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交易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交易,买卖双方都应保存好聊天记录,尤其是涉及商品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的部分,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808/46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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