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3000元 把银行卡卖给我吧 案情回顾 经人介绍,张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刘某,以3000元一张的价格向其购买银行卡。 刘某明知张某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转移被诈骗资金,仍将自己银行卡及密码卖给张某。2023年10月15日,该银行卡入账资金494373元,出账资金493450元。经查,该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7名被害人将资金转入。 法院审理 婺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刘某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不但可能使自己深陷囹圄,还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