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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法院判了:“刷单”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直播经济的兴起,一些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聘请“刷手”刷好评、虚构交易来制造一种产品畅销的假象,从而为自己吸引流量、打压竞争者、误导消费者,严重破坏了网络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

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虚构交易“刷单”引起的合同纠纷案,认定“刷单”合同无效,并驳回了商家返还刷单款的诉讼请求。

  盲目追求“好评”

  商家“刷单炒信”起纠纷

原告A公司为了提升其在某平台经营的网店排名及星级评定,约定由被告符某代为在A公司的网店进行“刷单”。符某用A公司向其支付的款项在网店下单并付款后,店铺无需进行真实发货,仅在网上完成发货流程即可完成订单,后符某再将相关款项退还给A公司。A公司陈述符某前期已完成几万元的刷单,但尚有9460元未完成刷单也拒不向A公司退回,从而A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符某退还该笔费用。

  法官给出“差评”

  刷单合同无效不救济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综合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来看,仅能证实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5000元的事实。关于该笔款项应否退还的问题,原、被告恶意串通,由原告承担所谓的运营费用,被告作为“刷手”购买商品,以达到提高原告店铺销量或信誉的目的。该行为有悖于商业诚信精神,不仅扰乱网购市场秩序,阻碍网络电商的正常发展,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原告基于“刷单”约定向被告支付的费用,系委托被告从事非法活动,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或得到司法权的救济。原告作为网络店铺经营者,明知“刷单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对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不予支持。

  诚信面对“风评”

  “差评”才能变“好评”

  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商家“刷单炒信”的行为,本案通过裁判认定合同无效,亮明严厉打击刷单行为的司法态度,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杜绝“刷单抄信”行为,共建风清气朗的网络消费环境。

在如今的数字化商业时代,网络消费已成为主流。然而,部分不良商家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采取“刷单炒信”这种不正当手段,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也使得那些诚信经营的商家处于不利地位。

  同时,法院提醒网络商家应当遵循平等、诚信、公平的原则,遵守法律底线和商业道德,以合法手段和途径提升产品信誉和销量,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只有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改进和创新,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也需要加强对这类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形成全方位的监管体系,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的网络消费环境,推动经济的持续繁荣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fayuandongtai/show-62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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