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某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的案件。该案涉及横向垄断协议,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垄断行为的性质,有力打击损害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垄断行为,并依法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
某某公司于2017年起在省某行业协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自律公约”“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实施。该公司2018年度销售额约1.66亿元。省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于2020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公司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的前述协议系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技术检测价格的协议,达成上述协议后,该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按自律价格核算并报价,系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其处2018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约166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协议达成的最低价不是固定价,不属于垄断协议,且检测业务仅是其业务的一小部分,以上一年度全部销售额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处罚过高,请求撤销上述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公司实质上是与其他同业竞争者约定将其检测业务的价格固定于某个价格标准之上,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情形。根据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省市场监管局结合该公司实施垄断协议的持续时间等因素,按年度销售额1%的最低比例进行罚款,符合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过罚相当原则,遂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