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上午,省检二分院联合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在白马井镇中心渔港举行海洋增殖放流活动,向附近海域投放鲳鲹鱼苗27万余尾、军曹鱼苗16万余尾,促进该地区海洋生态得到修复和养护。这是省检二分院办理的两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取得的具体成效,该院派员参与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并全程监督。
2023年2月15日,黄某某和李某某分别驾驶渔船从广西附近海域出发,在海南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使用禁用工具共同实施双船拖网作业,捕捞渔获物2万多公斤。2023年5月15日,正值南海海域休渔期,王某某驾驶渔船从临高出发,向儋州方向航行,在北部湾海域内使用灯光罩网实施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1216.50公斤。经鉴定,两案捕捞作业所使用的渔网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26mm、15mm、20mm,均小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黄某某和李某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为44万余元,王某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为14万余元。省检二分院将两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或连带承担修复费用。
庭审期间,黄某某和李某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省检二分院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以44万余元标准等值实施增殖放流。另一案,法院也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求。两案判决生效后,3名被告人主动委托有关单位制定增殖放流方案,出资购买了鱼苗,实施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