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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隔空猥亵”!黑手 最高检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加强综合司法保护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指导性案例,涉及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未成年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社会关注较高的问题,旨在以指导性案例为牵引,推动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指出,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治暴力伤害、强奸、猥亵、拐卖等严重犯罪,从严打击成年人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23年5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依法严惩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即对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依照猥亵犯罪定罪量刑。

  据悉,最高检大力强化诉讼监督,2023年对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抗诉566件,同比上升21.7%。甘肃王某某强奸同村智力残疾女童,拒不认罪,三级检察机关接力监督,最高检依法提出抗诉,被告人从无罪被改判有期徒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王某性侵案中,针对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从十几万条聊天记录中抽丝剥茧,固定犯罪证据,依法抗诉,被告人从无罪被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3号指导性案例确立‘隔空猥亵’规则以后,指导司法办案作用明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过程中,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实施线上猥亵犯罪行为后,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未成年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私密照片、视频在互联网传播扩散的,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删除信息、阻断传播。”缐杰说。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jianchadongtai/show-61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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