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两家企业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在海南省仲裁协会的协助下,组成临时仲裁庭开庭审理。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海南海口审理的我国首例临时仲裁案件。
据了解,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于7月1日正式施行。
这个《规定》突破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率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开展临时仲裁,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与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以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临时仲裁。
本次开庭审理的临时仲裁案件,是当事人双方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僵持不下时,了解到新颁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有临时仲裁的解决方式,可以更加高效、节约成本化解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临时仲裁,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临时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共同选择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在裁决作出后即告解散的仲裁方式。临时仲裁相较于机构仲裁和诉讼,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而且为当事人能够节省费用和时间,使纠纷得到迅速解决。
目前,临时仲裁在国际商事纠纷领域中普遍适用,并得到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广泛认可。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相对应,从现在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临时仲裁裁决也将在其他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下一步,海南将以本次临时仲裁案件审理为起点,为中外企业提供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海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