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城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成为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迫切需求,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审理了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
文昌市某住宅小区A幢共有6层12户。该幢住宅楼就加装电梯征询业主意见,业主均签名并同意加装。之后,加装电梯事项经过相关行政机关审批同意、备案等流程,并在楼梯出口进行公示、张贴,公示期间没有其他业主提出异议。后来,该幢楼一楼的业主不同意原审批通过的电梯设计方案。施工人员便从二楼开始建造电梯通道,但一楼的业主阻拦施工致使加装工程停工。该幢楼10户业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一楼的业主停止阻挠、妨害电梯正常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近日,文昌法院审理认为,加装电梯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特殊事项。本案中,征求业主意见时,电梯加装设计方案尚未进行公示,业主签字同意加装仅视为参与表决程序。公示期结束后,在未履行表决同意程序的情况下,加装电梯办理备案手续,案涉电梯加装事项表决程序不合法。
法院认为,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已经取得了占有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实质同意,案涉电梯加装项目已履行了报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同意、备案等流程,且电梯加装的位置亦未对被告通行、采光等存在明显影响,超出其适度容忍义务的范围。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合理限制自己的权利,保持忍让和克制。被告阻拦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各原告的合法权益,文昌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案涉小区A幢楼房加装电梯施工的妨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