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律咨询 > 机主过世,手机号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机主过世,手机号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丈夫已逝,其遗留的手机号码能继承吗?近日,一名女子来到深圳市坪山公证处,讲述她内心的担忧并寻求公证机构的建议和帮助。

  

  原来,这名女子的丈夫前段时间刚刚过世,丈夫在世时,夫妻联手经营公司。公司与很多客户的日常联系、业务往来预留的都是丈夫的手机号码。这个号码对公司的日常运营尤为重要,但是现在丈夫不在了。因此,女子迫切需要继续使用丈夫生前的手机号码。但是手机号码该如何继续保留,成了这名女士遇到的难题。经过询问,该女子听说公证机构能够解决,所以才有了上面那一幕。

  深圳市坪山公证处公证员介绍,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通常包括房产、存款、车辆等。但对于一些虚拟财产,如手机号码、社交账号、游戏装备等特殊权益的继承,尚未有明确的处理方式。由于上述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权益所有人去世后,相应权益保留的时间有限,如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非常容易灭失。结合本案,首先要确定这名女士的丈夫遗留的手机号码能否继承。

  “手机号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和实际经济价值,在一些司法实践当中,‘靓号’比如666、8888等号码还可以进行拍卖,以其市场价格清偿债务。”公证员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必然随着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另外,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内容,机主死亡并不属于相关部门收回已分配码号资源的情形之一,《入网服务协议》并未载明使用人死亡后,需要收回号码。因此,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继承。

  为此,公证员制定了公证方案,该女士与丈夫的其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进行协商,签署协议,确定丈夫手机号的使用权由其继承,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该女士表示,她已拿着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顺利办理了手机号码使用权变更的手续。

  【法律法规科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一)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改变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七)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八)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九)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

  如今,手机号已不仅仅局限于通话交流,特别是在商务活动中,经常涉及一些上下游供应商入库,绑定手机号之类的情况。手机号码、网络店铺、社交网络账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比例也逐渐呈上升趋势。作为纠纷的事前预防机构,公证处可以有效保护各类虚拟财产的合法流转,实现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5322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