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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唯一一部恐龙相关地方性法规8月起施行,违法收藏恐龙化石最高处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8月1日起,新修订的《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施行,这是广东首部、也是唯一一部恐龙相关地方性法规。

  河源被称为“中华恐龙之乡”,有丰富而独特的恐龙蛋化石、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脚印化石等地质遗迹资源。随着遗迹保护新情况新需求的出现,这次修订从原《条例》侧重“保护”扩大为“保护、利用与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共37条,重点对主管部门职责、保护管理措施、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不报告的,要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最高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藏恐龙化石,如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恐龙化石,要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与此同时,条例也规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捐赠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此外,鉴于恐龙地质遗迹是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和稀有宝贵的物质财富,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和旅游观赏价值,《条例》有针对性地新增了资源合理利用的内容,明确了恐龙地质遗迹在科教文活动中的利用措施,包括鼓励市场主体依法有序参与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研究、科学普及等活动,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等内容。同时,增加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为保护恐龙地质遗迹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shjj/content/post_165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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