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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收藏!佛山中院建议,打官司时拿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要准备好这些→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现在不是一定要你讲,但你所讲的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电视剧迷应该对这句对白不陌生。

  但如果这些话是在微信上说,能不能成为证据呢?究竟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7月8日,佛山中院进行了普法,建议市民群众在打官司时,如果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要注意好这些要点!

  

  据悉,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施行后,微信、微博等记录正式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那么,微信证据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呢?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文字微信记录

  2、图片微信记录

  3、语音微信记录

  4、视频微信记录

  5、网络链接记录

  6、转账支付信息

  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法院指出,一方面,要记得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证实聊天的对象是案件当事人。

  同时,还要记得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即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及删除部分聊天记录。此外,提供聊天记录截图时需整理、标注好相关信息,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及昵称代表的人物等。

  

  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法院表示,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

  如何调取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法院指出,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自己可直接从微信中调取出来。具体操作如下:

  1、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服务”——“钱包”功能菜单。

  

  2、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3、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shjj/content/post_163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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