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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如何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应用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人类进入智慧社会,以AI为技术主导的新型社会模式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在这种新型社会模式中,智能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在技术传播层面基本实现了万物共联共通,在社会治理层面基本实现了社会管理的智能化与智慧化。智慧治理伴随智慧社会建设的推进而兴起,并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发展而逐渐成为当下世界各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一个流行词汇。世界上诸多国家先后开始了智慧治理模式的实践探索,并在部分地区获得了长足发展。智慧治理蕴含法治因子,现代法治也需要智慧治理,当然智慧治理也能回应法治建设的需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司法人工智能应运而生。

  智治时代需要在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区别于以往所有技术的根本特征在于接替社会活动中的人类,从事对自然和社会的改造。司法是社会改造的重要环节,也是人工智能参与的重要领域。司法人工智能化之所以具有可接受性,根本原因在于基于人工智能的司法裁判能够实现司法权威的转移、承接与再造,形成司法人工智能权威,从而在司法活动中实现价值理念、制度运作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司法人工智能基于科技发展的时代背景和法治发展的历史基础,凸显司法效率与公正的价值基础,融合社会需求、社会兼容、社会认同的社会基础,内蕴智慧、工具、情感、灵活的功能基础。司法人工智能具有可接受性,使“机器审判人”成为可能,为人工智能司法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首先要能够进行事实认定。将案件事实与制度事实进行匹配,是实现公正裁判的重要前提。案件事实的形成是各种证据综合证成的结果。基于人工智能的形式性、程序性特性,司法人工智能可以解决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并将法律逻辑与人工智能的优势充分彰显。通过人工智能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将案件证据数据化、自然语言可计算化,不断整合碎片化的证据数据;设计算法承认规则、算法排除规则和算法改进规则,制定以推理为主要形式的逻辑程序。案件事实的智能认定还存在自由心证、因果联系等问题的困扰,需要通过不断提升技术含量来解决法律问题。

  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还要能够进行价值判断。司法裁判不是“自动售货机”的根本缘由是,法官能够在裁判过程中进行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本质上是人类基于特定价值偏好作出的决策,带有主观性。基于模拟大脑运作的机制、深度学习理论以及计算机对人类心理状态的阅读,人工智能能够处理价值问题,并通过属性特征、属性值以及最终形成特征向量的过程使得价值数据化,形成价值数据集。针对个案的不断测试,以及基于已有案件的不断数据整合,人工智能可以将法律价值设定成算法程式,不断通过决策树实现价值的选择。人工智能对价值判断的分析过程,本身就是智能技术的进步过程,也是司法人工智能不断发展和前进的阶梯所在。

  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法律方法是核心问题之一。利用大数据资源、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和AI模型算法等构建的司法人工智能裁判系统已经被提上日程,但目前还面临如何将法律方法嵌入司法人工智能的困境,主要是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一些固有特征与法律方法的主观性、灵活性等可能存在冲突。要通过法律条文结构化实现规则和原则的类型化处理,使司法经验得以规范化,从而形成司法知识的数据库,进而形成司法裁判的多元决策方案优化衡量,使得法律方法嵌入人工智能裁判系统可欲。另外,应基于中国的法律现状,提出一种混合推理的规则模式,以适配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实践的现实之需。

  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值得关注。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设计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未来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在设计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法律主体地位相关制度时,应当分辨人工智能受人指令时的行为和人工智能的“自主行为”的差异;还要从人工智能可能作为的行为性质考虑,即其为创造性行为、为损害性行为和为其他行为时需要不同的制度应对。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其主体地位的拟制只能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和领域,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和领域有限,因而主体地位亦有限。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类型化建构的有限拟制制度,是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最佳制度设计。

  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还需要进行正当性反思。在司法裁判智能化趋势中,让智能机器代替人,赋予智能机器主体权威,是保证司法裁判智能化正当性的主体基础;司法裁判智能化遵循逻辑规则,是保证司法裁判智能化正当性的逻辑基础;司法裁判智能化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保证司法裁判智能化正当性的程序基础;司法裁判智能化强调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保证司法裁判智能化正当性的结果基础。

  从司法裁判的智能化辅助,到司法裁判的智能化有限参与,再到智能化的全面实现,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保证了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彰显。

  人工智能时代来临,法律人基于各自的理论推演和预设,试图构建新型法理论。从法理论变革的视角来看,以人工智能为标志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会促进法理论在某些方面变化,甚至可能扩大法律的规制领域,但是从根本上撼动现有的法学理论体系,仍然需要有其他更多变革因素,包括科技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制度因素,从而形成理论变革的合力。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fxyj/202408/t20240805_905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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