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产生了很多开创性的政策。例如,自然人与法人双不起诉、全流程合规监督考察等。但是,对于一些政策的探索,在理论上尚存在一些争议。在实践中,应该以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预期效果多维度考量政策的有效性。检验这些政策能否满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个总要求,力求更多地积累政策的实施经验。
企业合规政策探索
适当的合规政策应当关照企业自身的合规文化建设。企业能否形成一种合规文化,是衡量合规改造是否有效的标志。形成合规文化,既能给企业深刻的警醒和教育,也能从企业内部层面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对于计划采取合规程序改造的企业,司法人员应该从建立合规文化的角度,及时为涉案企业提出合规整改建议,监督合规整改。应包括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合规举报调查以及合规绩效考核的全流程运行机制;通过宣传教育、案例学习或业务培训等手段进行企业员工合规培训;进行行业座谈会商,编织行业内部共识框架等,从而以建立企业合规文化的目标,同合规监管方、实施方一道为形成合规企业文化创造便利。
适当的合规政策应当具有人文关怀,关注个人合法权益。企业合规政策会对员工就业,使用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个人以及公私财产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合理利用合规政策会减少由于刑事诉讼给企业带来的减产停产甚至裁员等问题,保证企业平稳运行在法治轨道上。对于防止员工失业,降低地区失业率,保障地区生产生活秩序有重要意义,符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司法目标。例如,单个小微企业的合规整改虽然不符合成本收益考虑,但将相似产业的小微企业批量合规整改,可以较低的成本投入带来更大的社会效果,保障其正常运行,维持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生活。对于那些家族化色彩严重,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企业,也应该综合考量,通过设立考察期等方式使自然人不逃脱罪责的同时保障企业的平稳运行。
适当的合规政策应当关注司法裁判带来的社会影响及指引作用。判罚带来的社会影响往往比判罚的直接影响更加广泛。合理的司法裁判,能够从某个地区或某个行业的维度对大部分企业产生示范作用,促进这些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在个案办理中能够发现行业治理问题,面对问题,采用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立“府检联动”的工作机制、提升行业合规标准建设、组建巡回检查小组等方法,能够助力法检系统能动履职,保障区域企业平稳运营。进而能够提振经济信心,改善区域营商环境,从而满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个总要求。
用好自由裁量促进司法“三个效果”统一
做到司法多元效果统一,前提是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底线,让企业合规成为违法人员的脱罪后门。在不同的企业合规规范类文件中都提出,合规建设应当“严格依法有序推进”,即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对涉案企业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等做法。超越法律规定的底线难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更不能回应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因此,在裁量时谨慎进行出罪裁判,避免违法人员将企业合规制度作为逃脱罪责的工具,是用好企业合规制度的前提。
做到司法多元效果统一,关键在于审慎、切实地发挥自由裁量的作用。在部分合规制度尚未制度化、类型化的当下,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享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肩负了更多责任。用好自由裁量有助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例如,在某些环境犯罪案件中,虽然涉及企业数量多、范围广,情况复杂,但是在自由裁量的边界之内谨慎启动合规程序,能够在督促企业修复环境损害的同时,保障企业的平稳运行。又如,在某些经济体量大、吸纳劳动力多的大型企业严重违法后,即使完成合规程序仍然面临的刑事责任也会导致企业因刑罚记录受到一系列限制。在企业赔偿取得谅解后,适用自由裁量不起诉,能够保障企业正常运营,避免人口失业和地方经济问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考虑不同裁量方式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慎考量,权衡利弊,从而选择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路径进行裁判。
做到司法多元效果统一,本质在于保持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不管是司法部门关于做好企业“老娘舅”的论述,还是在司法裁判中对企业采取一种严管厚爱的价值取向,都体现了司法系统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通过联合企业代表开展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企业实际情况、采用大数据等方式综合监测企业发展状况,充分了解企业在发展和合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回应企业司法需求,才能在案件办理时,多从司法效果着眼,多想一步、多看一眼、多做一点,从而以较小的司法成本避免更多不合规行为造成的更大经济损失。因此,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建构多重考量维度合规政策,本质上就是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出发去解决问题。
总之,在企业合规改革进入深水区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一总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法律制度体系,为未来企业合规相关内容纳入刑法、刑事诉讼法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