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撞到无主犬,车辆受损赔偿谁来担?
法院:高速公路公司需担责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林欢
私家车在高速公路上撞到无主犬导致车辆受损,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酌定高速公路公司按车主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钟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上杭县上蛟高速某隧道时,路遇一只横穿隧道的黄狗,因躲闪不及导致碰撞,黄狗被当场撞死,钟某的小型轿车前保险杠等部件受损。
钟某报警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钟某无责。钟某为此支付拖车施救费630元、修理费8315元。为挽回损失,钟某将该高速路段的经营管理者诉至上杭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1、高速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高速公司有保持案涉路段的良好技术状态,提供高效、安全的运行环境的责任。案涉路段出现来历不明的无主犬的事实,足以证明管理人在高速公路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对导致钟某的汽车受损确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驾驶人亦未尽到行车安全注意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按生活常识分析,高速公路有犬只进入,不会瞬间出现在机动车近前,若驾驶人高度注意行车安全,保持对视线范围内路况的充分观察,尽早发现道路异常情况,以较为安全的方式做出应对处理,可减轻事故损害甚至避免事故发生。
综上,法院酌定高速公司承担钟某损失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该案中,高速公路管理人对高速公路行驶车辆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若高速公路管理人未尽到该义务,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单方交通意外事故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单方交通意外事故的驾驶人即使并无违法行驶行为,但若其对意外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亦应当就其未能尽到行车安全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