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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亡债未消,欠款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8-17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信用卡,这一现代金融工具的普及,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当持卡人突然离世,那些未偿还的账单却成了悬而未决的问题。面对这样的情况,人们不禁要问:人亡之后,信用卡的债务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林某生前向永泰某银行申请了授信额度2万元的个人贷记卡,并和妻子朱某共同向该银行借款15万元,约定由儿子林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某意外去世后,两个女儿林某乙、林某丙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夫妻名下一套共同房产由朱某继承。为追回两笔贷款,银行将一家四口诉至永泰法院。经调解,原告撒回对林某乙、林某丙的起诉,林某尚欠的个人贷记卡透支本金由朱某、林某甲分期还清,夫妻共同借款由朱某分期还清,林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起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自然人死亡,其生前合法的债权债务不会随之消灭。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继承,如果继承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若放弃继承权则一并不继承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必要时可以办理公证。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债务人突然去世,留下大额银行欠款该由谁承担?日前,

  永泰法院成功调解两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被继承人的还款压力,实现了多方共赢。

  案情简介:2024年2月,永泰法院受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湖北某汽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湖北某汽车公司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购车后在福州市城区运营,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在永泰县,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经审查,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余某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永泰县,永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遂驳回湖北某汽车公司的管辖异议。

  2024年5月,原告余某申请追加成都某汽车公司为共同被告,在永泰法院依法追加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被告成都某汽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又以相同理由向永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承办法官经过仔细审查,认为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已明确永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余某追加被告成都某汽车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不改变本案管辖。最终,承办法官发出永泰法院2024年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并提示被告成都某汽车公司按照开庭传票载明的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普法时刻: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本案的当事人在一审案件提交答辩状期间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大部分裁定不得上诉,即“一裁终局”,但管辖权异议裁定属于例外之一,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法官提醒: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正确使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合法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受诉人民法院实现审判权的重要保障。然而,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会为了拖延诉讼程序而滥用管辖权异议,这不仅侵害了被申请人的权利,浪费了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法院依法不予审查。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务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黄美榕)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815/46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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